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进行住院治疗,本公司
按照被保险人的合理住院天数,超过三天的,从第四天起,每份保险依据公式(合理住院天
数× 10元人民币)给付“意外住院医疗现金补贴”。
被保险人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进行住院治疗,本公司按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住院医疗
现金补贴”,但每一保险年度内对同一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意外住院医疗现金补贴”
天数以180日为限,当累计给付天数达到180日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