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
二、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三、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治疗;
四、被保险人的床位费
五、被保险人用于矫形、美容、整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
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等)的费用;
六、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妊娠、流产及分娩;
七、被保险人支付的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护理费;
八、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依法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或已经从第三方获得补偿的部
分,但肇事者逃逸或无赔偿能力的除外;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将退还未满期保险
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