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鉴于投保人已交付附加的保险费,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以下保险责任事故,并经公安或其他司法部门确认的被保险现金的损失:
(一)被保险人的雇员携款潜逃;
(二)被保险人的雇员的贪污、职务侵占;
(三)被保险人的雇员单独或与他人共谋抢劫、盗窃现金。
对于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雇员在非雇佣期间(包括雇佣前、退休、解雇)造成的损失;
(二)因清点出现的现金或利息的短少;
(三)在发现任何雇员的不忠诚行为之后发生的由该雇员造成的保险事故损失;
(四)在保险合同终止6个月后,被保险人发现的任何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