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本保险期限内,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
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 火灾、爆炸、洪水;
(二) 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前往银行送款或自银行提款回程中遭受抢劫;
(三) 存放在金库、保险箱、保险柜内遭受盗窃或抢劫;
(四) 在营业过程中遭受抢劫。
构成本条规定的盗窃或抢劫责任,必须是遭受外来人员(被保险人的雇员除外)并有明
显盗窃痕迹或抢劫行为且经当地公安部门证明属实的损失。
上述的分项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中分项列明的保险金额。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
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
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 被保险人的雇员的欺诈或不诚实行为;
(三) 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
(四) 政府有关部门的没收、征用;
(五) 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六) 地震。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 送款或提款时由于无故绕道及随意停留造成的损失;
(二) 因保管不善导致保险标的损坏、霉烂、虫咬的损失;
(三) 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四) 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五) 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间接损失;
(六) 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者根据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八条 其它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及免赔额(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