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以外的国家或地区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接受治疗;
(6)被保险人投保时未书面告知的所患既往症,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被保险人在非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费用;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引起的医疗费用,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被保险人接受实验性治疗,即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
(10)被保险人因预防、康复、保健性或非乳腺癌治疗类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和检查费用;
(11)如下项目的治疗:皮肤色素沉着、痤疮治疗、红斑痤疮治疗;对浅表静脉曲张、蜘蛛脉、除瘢痕疙瘩型外的其它瘢痕、纹身去除、皮肤变色的治疗或手术;激光美容、隆胸;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化学污染;恐怖袭击、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引起的治疗费用;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从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定符合出院条件之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14)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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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乳腺癌复发住院医疗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于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为首次乳腺癌复发需要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按保险单记载的保障计划表的约定给付首次乳腺癌复发住院医疗保险金。 保险公司承担的每日住院医疗保险金以500元为限,保险期间内累计住院医疗给付的天数以20天为限,当累计住院医疗给付的天数达到20天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对于被保险人支付的超出500元/每日限额的住院治疗费用,不在合同保障范围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将按保险单记载的保障计划表的约定,继续就保险期间届满日次日起30日内(含第30日)的住院医疗费用承担首次乳腺癌复发住院医疗保险金责任,该项保险责任项下总累计给付天数以20天为限。 |
首次乳腺癌复发检查费用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于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为首次乳腺癌复发,对于为确诊首次乳腺癌复发而进行检查产生的费用,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在首次乳腺癌复发检查费用保险金赔付限额内给付首次乳腺癌复发检查费用保险金,保险公司承担首次乳腺癌复发检查费用保险金责任的检查费用的实际发生日须在首次乳腺癌复发确诊日前(含确诊当日)30日(含第30日)至确诊后30日(含第30日)之间。前述期间范围外的检查费用,不在合同保障范围内。 保险公司累计承担的首次乳腺癌复发检查费用保险金以10,000元为限,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累计赔付金额达到10,000元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首次乳腺癌复发手术津贴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于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为首次乳腺癌复发,并且为治疗乳腺癌复发而进行乳腺癌手术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首次乳腺癌复发手术津贴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首次乳腺癌复发手术津贴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已被确诊为首次乳腺癌复发但尚未进行乳腺癌手术治疗的,若被保险人在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30日(含第30日)内进行乳腺癌手术,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单记载的保障计划表的约定继续承担该项保险责任,第30日后进行乳腺癌手术的,保险公司不再承担该项保险责任。 |
投保年龄:18-60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