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及其并发症;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七、牙齿治疗、美容、整容手术或非医疗性的服务;
八、妊娠(包括异位妊娠)及其并发症、妊娠相关疾病、生育、流产、堕胎、难产、节育、不育或绝育等手术和治疗;
九、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遗传性疾病;
十、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患有的疾病,但在投保时已向本公司做出书面告知的除外;
十一、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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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保险金 | 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除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后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后因疾病,在医院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将按照下列约定计算并给付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 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该次住院治疗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大病保险已报销的费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或者给付的费用)×赔付比例-保险公司已给付的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 赔付比例:若被保险人已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大病保险报销的,则赔付比例为100%;若被保险人未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大病保险报销的,则赔付比例为80%。 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每次住院累计给付的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以保险单上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以保险单上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3倍为限。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及其并发症、同一意外伤害及其并发症需要多次住院治疗的,如前次出院时间与后次入院时间相隔在一百八十日以内的,无论期间是否经过保险合同周年日,都视为同一次住院。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