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二、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三、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因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恶性肿瘤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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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 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为等待期,如合同多次复效,则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均为等待期。 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合同所约定的恶性肿瘤的,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终止。 |
恶性肿瘤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合同所约定的恶性肿瘤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