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恶性肿瘤特种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恶性肿瘤,对于治疗该恶性肿瘤实际需要的符合通常惯例的、医学必需的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特种药品(以下简称“药品”),本公司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恶性肿瘤特种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责任,本公司承担的特种药品费用累计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二、恶性肿瘤特种药品住院津贴
在被保险人满足恶性肿瘤特种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所有理赔条件下,如被保险人因依据本合同约定在我们指定的药店购买并遵医嘱使用药品后出现症状而住院治疗的,我们按照被保险人每次在医院的实际住院天数,乘以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特种药品住院日额给付恶性肿瘤特种药品住院津贴,即:
恶性肿瘤特种药品住院津贴=实际住院天数×恶性肿瘤特种药品住院日额50元/日。
用药保障期间内恶性肿瘤特种药品住院津贴累计给付天数以30天为限。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于恶性肿瘤特种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恶性肿瘤特种药品住院津贴两项责任的累计给付金额之和以保险金额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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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特种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恶性肿瘤,对于治疗该恶性肿瘤实际需要的符合通常惯例的、医学必需的且符合合同约定的特种药品(以下简称“药品”),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的约定承担恶性肿瘤特种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责任,保险公司承担的特种药品费用累计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 |
恶性肿瘤特种药品住院津贴 | 在被保险人满足恶性肿瘤特种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所有理赔条件下,如被保险人因依据合同约定在我们指定的药店购买并遵医嘱使用药品后出现症状而住院治疗的,我们按照被保险人每次在医院的实际住院天数,乘以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特种药品住院日额给付恶性肿瘤特种药品住院津贴,即: 恶性肿瘤特种药品住院津贴=实际住院天数×恶性肿瘤特种药品住院日额50元/日。 用药保障期间内恶性肿瘤特种药品住院津贴累计给付天数以30天为限。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对于恶性肿瘤特种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恶性肿瘤特种药品住院津贴两项责任的累计给付金额之和以保险金额为限。 |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恶性肿瘤特种药品费用并向本公司提出申请的,本公司不接受申请且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恐怖主义行为;
(3)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4)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前已患的既往症及其并发症、恶性肿瘤或已经出现的症状、体征;
(5)仅有临床不适症状,入院诊断和出院诊断均不是明确疾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引起的治疗费用;
(6)不符合国家《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的治疗,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
(7)药品处方的开具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用法用量不符;
(8)未在本公司指定的药店购买的药品;
(9)相关医学材料不能证明药品对被保险人所患的恶性肿瘤有效;
(10)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自杀、自伤、拒捕、醉酒或者被保险人挑衅或者故意行为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者被谋杀;或者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以及由前述任一原因引起的并发症产生的药品费用;
(11)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2)对被保险人因检查、麻醉、手术治疗、药物治疗而导致的医疗意外或医疗事故所产生的药品费用;
(13)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产生的费用;
(14)在中国大陆境外的国家或地区接受治疗。
投保年龄:0-50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