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生效日起180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于等待期后身故,本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X(1+风险保险金额比例)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风险保险金额比例按照如下约定:
若保险人年龄到达年龄为0-17(含)周岁,风险保险金额比例为0%;若保险人年龄到达年龄为18-40(含)周岁,风险保险金额比例为60%;若保险人年龄到达年龄为41-60(含)周岁,风险保险金额比例为40%;若保险人年龄到达年龄为61周岁及以上,风险保险金额比例为20%。
其中,到达年龄是指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身故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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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合同生效日起180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于等待期后身故,保险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X(1+风险保险金额比例)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风险保险金额比例按照如下约定: 若保险人年龄到达年龄为0-17(含)周岁,风险保险金额比例为0%;若保险人年龄到达年龄为18-40(含)周岁,风险保险金额比例为60%;若保险人年龄到达年龄为41-60(含)周岁,风险保险金额比例为40%;若保险人年龄到达年龄为61周岁及以上,风险保险金额比例为20%。 |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收到保险金理赔申请书和本合同约定的所有证明资料之日的下一个评估基准日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收到保险金理赔申请书和本合同约定的所有证明资料之日的下一个评估基准日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