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华安顾老年综合医疗保险
老年
投保范围
46-80周岁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属于短期医疗保障产品,提供意外及恶性肿瘤医疗保障,可选一般医疗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及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必选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在医院接受治疗的,或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并在医院或上海市质子重离子医院接受治疗的,对于接受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我们依照下列约定给付意外及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1、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患恶性肿瘤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住院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在意外及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的赔付限额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在每一个保单年度内,因意外伤害和/或恶性肿瘤住院的最高给付日数为180日,累计住院超过180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继续就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的住院医疗费用承担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但年度累计给付保险金天数不得超过180日,且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的各项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不得超过年度保险金赔付限额。

2、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医院门诊进行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或在等待期后因患恶性肿瘤在医院门诊进行治疗而发生的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的治疗费用,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在该项保险金的赔付限额内给付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的各项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不得超过年度保险金赔付限额。

在每一个保单年度内,我们累计承担的意外及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责任不得超过意外及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年度保险金赔付限额,具体参见保障计划表。


二、一般医疗保险金(可选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发病,在医院或上海市质子重离子医院接受治疗的,我们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住院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在该项保险金的赔付限额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因疾病和/或意外伤害住院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的最高给付日数为180日,累计住院超过180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继续就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的住院医疗费用承担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但年度累计给付保险金天数不得超过180日,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的各项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不得超过年度保险金赔付限额。

2、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在医院门诊进行如下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在该项保险金的赔付限额内给付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的各项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不得超过年度保险金赔付限额:

1)门诊肾透析;

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的治疗;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

3、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住院前7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30日(含出院当日),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不包括门诊肾透析、门诊恶性肿瘤治疗、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和门诊手术的费用。

对于因上述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在该项保险金的赔付限额内给付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保险金,且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的各项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年度保险金赔付限额。

在每一个保单年度内,我们累计承担的一般医疗保险金责任不得超过一般医疗保险金年度保险金赔付限额,具体参见保障计划表。

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支出且按照本合同约定本公司应承担保险金给付义务的,如果同时符合意外及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及一般医疗保险金给付条件,则本公司首先在意外及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赔付限额内给付保险金,超出限额部分,在一般医疗保险金赔付限额内给付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及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在医院接受治疗的,或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确诊患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并在医院或上海市质子重离子医院接受治疗的,对于接受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保险公司依照下列约定给付意外及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1、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患恶性肿瘤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住院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在意外及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的赔付限额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在每一个保单年度内,因意外伤害和/或恶性肿瘤住院的最高给付日数为180日,累计住院超过180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继续就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的住院医疗费用承担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但年度累计给付保险金天数不得超过180日,且在合同保险期间内的各项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不得超过年度保险金赔付限额。 2、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医院门诊进行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或在等待期后因患恶性肿瘤在医院门诊进行治疗而发生的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的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在该项保险金的赔付限额内给付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在合同保险期间内的各项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不得超过年度保险金赔付限额。 在每一个保单年度内,保险公司累计承担的意外及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责任不得超过意外及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年度保险金赔付限额,具体参见保障计划表。
一般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发病,在医院或上海市质子重离子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住院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在该项保险金的赔付限额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因疾病和/或意外伤害住院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的最高给付日数为180日,累计住院超过180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继续就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的住院医疗费用承担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但年度累计给付保险金天数不得超过180日,在合同保险期间内的各项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不得超过年度保险金赔付限额。 2、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在医院门诊进行如下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在该项保险金的赔付限额内给付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在合同保险期间内的各项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不得超过年度保险金赔付限额: (1)门诊肾透析; (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的治疗;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 3、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住院前7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30日(含出院当日),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不包括门诊肾透析、门诊恶性肿瘤治疗、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和门诊手术的费用。 对于因上述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在该项保险金的赔付限额内给付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保险金,且在合同保险期间内的各项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年度保险金赔付限额。 在每一个保单年度内,保险公司累计承担的一般医疗保险金责任不得超过一般医疗保险金年度保险金赔付限额,具体参见保障计划表。 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支出且按照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金给付义务的,如果同时符合意外及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及一般医疗保险金给付条件,则保险公司首先在意外及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赔付限额内给付保险金,超出限额部分,在一般医疗保险金赔付限额内给付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到医院就诊治疗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所患既往症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引起的相关费用;


2)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引起的医疗费用,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疗养、视力矫正手术、各种健康体检项目及预防性医疗项目、牙科保健及牙科治疗、康复治疗、整容手术;


4)如下项目的治疗:皮肤色素沉着、痤疮治疗、红斑痤疮治疗;雀斑、老年斑、痣的治疗和去除;对浅表静脉曲张、蜘蛛脉、除瘢痕疙瘩型外的其它瘢痕、纹身去除、皮肤变色的治疗或手术;激光美容、除皱、除眼袋、开双眼皮、治疗斑秃、白发、秃发、脱发、植毛、脱毛、隆鼻、隆胸;


5)各种矫形及生理缺陷的手术和检查治疗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平足及各种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费用;


6)各种健美治疗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营养、减肥、增胖、增高费用;


7)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8)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疗;


9)除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关节之外的其他人工器官材料费、安装和置换等费用、各种康复治疗器械、假体、义肢、自用的按摩保健和治疗用品、所有非处方医疗器械;


10)耐用医疗设备(指各种康复设备、矫形支具以及其他耐用医疗设备)的购买或租赁费用;


11)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的治疗费用以及期间发生其他疾病导致的费用;


12)被保险人患性病引起的医疗费用;


13)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的药品或非医院药房购买的药品、滋补类中草药及其泡制的各类酒制剂;


14)各种医疗咨询和健康预测:如健康咨询、睡眠咨询、性咨询、心理咨询(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以外的一般心理问题,如职场问题、家庭问题、婚恋问题、个人发展、情绪管理等)等费用;


15)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16)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17)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18)从事潜水、滑水、滑雪、滑冰、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表演、赛马、赛车、车辆表演、竞赛或练习等高风险运动导致的伤害引起的治疗费用;


19)由于职业病、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费用;


20)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导致交通意外引起的医疗费用;


2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化学污染;恐怖袭击、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22)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引起的治疗费用;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从医院确定符合出院条件之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23)被保险人接受实验性治疗,即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


24)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


25)各类医疗鉴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费用。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46-80周岁

 

保险期间: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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