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年金
本合同生效满5个保单年度,且被保险人满65周岁(含65周岁生日当日)之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仍生存的,本公司于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按照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5%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者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年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按领取的金额等额减少。
每个保单年度给付的年金不得超过已交保险费的20%。
二、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照保险期间届满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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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 | 合同生效满5个保单年度,且被保险人满65周岁(含65周岁生日当日)之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仍生存的,保险公司于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按照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5%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年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按领取的金额等额减少。 每个保单年度给付的年金不得超过已交保险费的20%。 |
满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期间届满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