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特别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若被保险人在第5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及第6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仍生存的,本公司将于该保险合同周年日按照本合同首次交纳的保险费乘以约定的不同交费期间所对应的特别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分别给付一次特别生存保险金。
二、年金
自本合同第7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开始,至保险期满的前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的,本公司在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按照本合同首次交纳的保险费乘以约定的不同交费期间所对应的年金给付比例给付年金。
三、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身故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累计已交保险费。
四、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特别生存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若被保险人在第5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及第6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仍生存的,保险公司将于该保险合同周年日按照合同首次交纳的保险费乘以约定的不同交费期间所对应的特别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分别给付一次特别生存保险金。 |
年金 | 自合同第7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开始,至保险期满的前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的,保险公司在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按照合同首次交纳的保险费乘以约定的不同交费期间所对应的年金给付比例给付年金。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身故日合同的现金价值; 2、累计已交保险费。 |
满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3年交28%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