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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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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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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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90日为等待期,如合同多次复效,则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均为等待期。
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的,或首次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符合合同所约定的轻症疾病的,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的,或首次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符合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如果投保时选择合同所约定的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或男性特定疾病保险金的,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的,或首次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符合合同所约定的少儿特定疾病、女性特定疾病或男性特定疾病的,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或男性特定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等待期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不可兼得,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后,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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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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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后至88周岁前(含88周岁当日)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至88周岁前首次发病,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符合合同所约定的轻症疾病的,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不同轻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轻症疾病定义中有特别约定的除外),但前后两次轻症疾病的发病时间间隔必须在90天以上。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同时符合合同所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的,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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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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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后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符合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的,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同时符合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或既符合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又符合一个或多个轻症疾病时,保险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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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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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后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符合合同所约定的轻症疾病的,保险公司自被保险人确诊日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起豁免合同以及附加乐享e生两全保险合同以后各期应交纳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的保险费,合同及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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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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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后至30周岁前(含30周岁当日)因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等待期后至30周岁前首次发病,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符合合同所约定的少儿特定疾病的,保险公司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二项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外,将再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额外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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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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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后因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符合合同所约定的女性特定疾病的,保险公司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二项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外,将再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额外给付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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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特定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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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后因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符合合同所约定的男性特定疾病的,保险公司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二项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外,将再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额外给付男性特定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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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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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且未发生所附主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满期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所附主合同及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不计利息)*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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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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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将按照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18周岁之前身故的,身故保险金为所附主合同及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不计利息)*150%;
被保险人18周岁之后(含18周岁生日当日)身故的,身故保险金为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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