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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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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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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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90日为等待期,如合同多次复效,则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均为等待期。
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或首次被确诊为合同所约定的轻症疾病的,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或首次被确诊为合同所约定的中症疾病的,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或首次被确诊为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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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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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后至88周岁前(含88周岁当日,下同)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至88周岁前首次发病,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符合合同所约定的轻症疾病的,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不同轻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轻症疾病定义中另有约定的除外),但前后两次轻症疾病的发病时间间隔必须在90天以上。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五次时,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同时符合合同所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的,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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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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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后至8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至88周岁前首次发病,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符合合同所约定的中症疾病的,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同时符合合同所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的,保险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同时符合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的,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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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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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后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符合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的,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自首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起,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合同继续有效,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及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多次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对于相邻两次确诊初次发生的重大疾病,仅当后次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距前次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已届满1年的,保险公司对后次重大疾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合同约定的单一组别内所有重大疾病累计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以一次为限。对单一组别内所有重大疾病累计给付的次数达到合同约定次数限制时,保险公司对该组别内各项重大疾病不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同时符合合同所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同时符合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中的两项及以上的,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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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发疾病收入能力关爱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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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后至60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至60周岁前首次发病,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符合合同所约定的高发疾病的,且符合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按照本条第四款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外,将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额外给付高发疾病收入能力关爱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高发疾病收入能力关爱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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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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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50%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2、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生日当日),保险公司按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一)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身故日合同的现金价值。
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仅给付一项,不可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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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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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后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符合合同所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的,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保险公司自被保险人确诊日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起豁免合同以后各期应交纳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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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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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保险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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