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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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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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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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合同第6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开始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仍生存的,保险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36%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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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生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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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的,保险公司按照下列约定给特别生存保险金,直至合同终止:
(一)交费期间为3年的,在合同第5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保险公司将给付一次特别生存保险金,给付的金额为(1/已交保险费次数)*累计已交保险费*60%。
(二)交费期间为5年,10年和20年的,在合同生效后至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前,每满5个保单年度,保险公司将分别给付一次特别生存保险金,每次给付的金额为(1/已交保险费次数)*累计已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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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寿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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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祝寿保险金领取年龄分为55(限女性)、60、65、70、75、80、88周岁七种,投保人在投保时需与保险公司约定祝寿保险金领取年龄,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祝寿保险金领取年龄确定后,不得变更。
被保险人生存至满祝寿保险金领取年龄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保险公司按照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祝寿保险金,祝寿保险金仅给付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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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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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在约定的祝寿保险金领取年龄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下列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一)身故日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累计已交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约定的祝寿保险金领取年龄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及之后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下列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一)身故日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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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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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在约定的祝寿保险金领取年龄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全残,保险公司将按照下列两者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一)确定全残日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累计已交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约定的祝寿保险金领取年龄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及之后全残,保险公司将按照下列两者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一)确定全残日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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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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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满5年后,被保险人仍生存的,年金受益人可向保险公司申请年金。自提出申请日起,若被保险人在之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当日零时个人账户价值乘以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年金。给付比例由年金受益人在申请时与保险公司约定。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按领取的金额等额减少。每个保单年度给付的年金不得超过已交保险费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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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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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期间届满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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