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二、特别生存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后至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前,每满5个保单年度本附加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仍生存的,保险公司将给付一次特别生存保险金,每次给付的金额为(1/已交保费次数)*累计已交保费。
三、关爱保险金
如果投保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后至被保险人满18周岁之前(含18周岁生日当日)发生全残或者身故的,自投保人确定全残或者身故之日起的下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开始到被保险人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为止,本附加合同有效且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的,保险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第一项和第二项保险金的同时,再按照生存保险金和特别生存保险金的同等金额给付关爱保险金。
四、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照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五、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下列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一)身故日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00%。
六、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全残,保险公司将按照下列两者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一)确定全残日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00%。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生存保险金 | 自附加合同第6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附加合同有效且仍生存的,保险公司将按照下列约定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附加合同终止: (一)自附加合同第6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开始至满65周岁之前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保险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满65周岁之后(含65周岁生日当日)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及保险合同期满日,保险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生存保险金。 |
特别生存保险金 | 在附加合同生效后至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前,每满5个保单年度附加合同有效且仍生存的,保险公司将给付一次特别生存保险金,每次给付的金额为(1/已交保费次数)*累计已交保费。 |
关爱保险金 | 如果投保人在附加合同生效后至被保险人满18周岁之前(含18周岁生日当日)发生全残或者身故的,自投保人确定全残或者身故之日起的下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开始到被保险人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为止,附加合同有效且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的,保险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第一项和第二项保险金的同时,再按照生存保险金和特别生存保险金的同等金额给付关爱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照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下列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一)身故日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00%。 |
全残保险金 | 全残,保险公司将按照下列两者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一)确定全残日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00%。 |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