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保险责任和可选保险责任。
投保人可以单独投保基本保险责任,也可以在投保基本保险责任的基础上增加可选保险责任,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效机票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民航班机,自踏入航班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舱门为止(但不包括该民航班机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该民航班机机舱外部的期间)遭受意外伤害的,根据投保人的选择,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基本保险责任
1.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或虽然超过 180 日,但有证据表明身故与该意外伤害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本公司按照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时的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合同已发生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的,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2.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类别的,如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本公司按照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时的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或同一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每级相差 10%。
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导致伤残合并前次意外伤害所致伤残或投保前已有的伤残,构成较严重伤残等级的,则本公司按照较严重的伤残等级标准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但必须扣除前次伤残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或投保前已有伤残所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单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二、可选保险责任
1.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受伤在医院就诊治疗的,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的医疗费用 , 本公司承担以下责任:
(1)被保险人已获得社会医疗保险报销医疗费用的,本公司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该次治疗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医疗费用-社会医疗保险已报销的费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赔偿或者给付的费用)×100%
(2)被保险人未获得社会医疗保险报销医疗费用的,本公司按照下述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该次治疗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赔偿或者给付的费用)×90%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额为限。单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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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或虽然超过 180 日,但有证据表明身故与该意外伤害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保险公司按照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时的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类别的,如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保险公司按照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时的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因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或同一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每级相差 10%。 因意外伤害导致伤残合并前次意外伤害所致伤残或投保前已有的伤残,构成较严重伤残等级的,则保险公司按照较严重的伤残等级标准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但必须扣除前次伤残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或投保前已有伤残所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单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受伤在医院就诊治疗的,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的医疗费用 , 保险公司承担以下责任: (1)已获得社会医疗保险报销医疗费用的,保险公司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该次治疗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医疗费用-社会医疗保险已报销的费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赔偿或者给付的费用)×100% (2)未获得社会医疗保险报销医疗费用的,本公司按照下述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该次治疗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赔偿或者给付的费用)×90%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以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额为限。单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达到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或者造成被保险人产生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者故意自伤的,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猝死;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妊娠、异位妊娠、妊娠并发症、流产、分娩;
九、被保险人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接受整容手术、医疗事故、精神或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系统分类(ICD-11)》为准);
十、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杀;
十一、被保险人受酒精或管制药物影响;
十二、被保险人被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事故致有伤口而产生感染的除外;
十三、被保险人参加任何空中运动、空中旅行或任何航空活动,但以乘客身份付费乘坐民用或商业航班进行旅行时除外;
十四、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十五、被保险人非法搭乘客运民航班机或搭乘非合法商业运营的飞机;
十六、投保时被保险人已在航班班机内且在搭乘该架航班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精神障碍、怀孕流产、未遵医嘱误服药物、从事高危活动、猝死、违反乘坐规定、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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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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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 部分 |
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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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残疾 |
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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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选 部分 |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 | 已获得社保报销 |
(实际合理医疗费用-已领取社保报销部分-其他渠道已领取报销部分)×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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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获得社保报销 | (实际合理医疗费用-其他渠道已领取报销部分)×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