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二、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至88周岁前(含88周岁)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至88周岁前(含88周岁)首次发病,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符合本合同所约定的特定疾病的,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每种特定疾病仅给付一次特定疾病保险金,不同特定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特定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同时符合本合同所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疾病的,本公司仅按一种特定疾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所约定的特定疾病载明于本合同第七条第一款“特定疾病定义”中。
三、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符合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同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或既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又符合一个或多个特定疾病时,本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合同第七条第二款“重大疾病定义”中。
四、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符合本合同所约定的恶性肿瘤的,本公司按照本条第三款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外,将再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额外给付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本合同所约定的恶性肿瘤载明于本合同第七条第二款“重大疾病定义”第一项中。
五、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不含 18 周岁生日当日),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150% 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含 18 周岁生日当日),本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六、特定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符合本合同所约定的特定疾病的,本公司自被保险人确诊日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起豁免本合同以后各期应交纳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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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如果身故时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当日),保险公司按身故时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50%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2.如果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当日),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合同生效后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符合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的,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因同一原因导致同时符合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或既符合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又符合一个或多个特定疾病时,保险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合同生效后至88周岁前(含88周岁)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至88周岁前(含88周岁)首次发病,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符合本合同所约定的特定疾病的,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每种特定疾病仅给付一次特定疾病保险金,不同特定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特定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因同一原因导致同时符合合同所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疾病的,保险公司仅按一种特定疾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
恶性肿瘤保险金 | 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符合合同所约定的恶性肿瘤的,保险公司按照条第三款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外,将再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额外给付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 |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合同生效后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符合合同所约定的特定疾的,保险公司自确诊日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起豁免合同以后各期应交纳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特定疾病或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特定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2、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3、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4、在本合同投保时或最后复效时未如实告知的被保险人已患疾病或既往症;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特定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及特定疾病豁免保险费的保险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因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7、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时未告知的现患疾病或既往症;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因上述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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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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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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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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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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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周岁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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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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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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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周岁后(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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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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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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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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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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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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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疾病 |
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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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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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关爱金 |
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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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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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疾病豁免保费 |
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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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余期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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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为健康保障产品,有90天观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