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等待期
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 日为等待期,如本合同多次复效,则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 日内为等待期。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或首次被确诊为本合同所约定的恶性肿瘤的,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恶性肿瘤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之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明确诊断患有本合同所约定的恶性肿瘤的,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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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保险金 | 于合同等待期之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明确 诊断患有合同所约定的恶性肿瘤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终 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二、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三、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因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恶性肿瘤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恶性肿瘤 | 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