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等待期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为等待期。投保人连续为同一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的续保合同无等待期。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或首次被确诊为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何一种或多种疾病的,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明确诊断患有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合同第六条“重大疾病定义”中。
三、白血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明确诊断患有本合同所约定的白血病的,除给付上述第二项重大疾病保险金外,本公司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额外给付白血病特别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重症手足口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明确诊断患有本合同所约定的重症手足口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重症手足口病保险金。
重症手足口病保险金的给付以1次为限。本公司给付重症手足口病保险金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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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后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明确诊断患有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按合同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白血病特别保险金 | 若于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明确诊断患有合同所约定的白血病 的,除给付上述第二项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额外 给付白血病特别保险金,合同终止。 |
重症手足口病保险金 | 若于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明确诊断患有合同所约定的重症手 足口病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重症手足口病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何一种或多种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感染艾滋病、患遗传性疾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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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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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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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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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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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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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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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血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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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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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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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症手足口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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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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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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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有90天观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