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华安顾德馨少年A歀两全保险(分红型)
1、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满18周岁的保险合同周年日,本公司给付2倍基本保险金额;生存至满19、20周岁的保险合同周年日,本公司分别给付1倍基本保险金额;生存至满21周岁的保险合同周年日,本公司给付3倍基本保险金额。
2、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为身故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和已交保险费两项中的较大者。
4、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后遭受意外伤害并在180日内身故的,本公司将在给付第三项保险金的基础上再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附加华润少儿危重疾病保险
1、危重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确诊的疾病导致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危重疾病,本公司按已交保险费给付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确诊的疾病导致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危重疾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危重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2、白血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首次发生并确诊为白血病,除给付上述危重疾病保险金外,本公司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白血病特别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3、重症手足口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首次发生并确诊为为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重症手足口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重症手足口病保险金。重症手足口病保险金的给付以1次为限。本公司给付重症手足口病保险金后,此项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附加华珍少儿住院医疗保险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后因疾病,在医院住院治疗所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将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住院津贴保险金
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日住院津贴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的住院天数。每次住院的给付天数最高以90日为限。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意外伤害及其并发症需多次住院治疗的,如前次出院时间与后次入院时间相隔在180日以内,均视为同一次住院。
2、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所支出的医疗费用已获得社保报销的,本公司在扣除社保报销和其他补偿费用后,按照90%给予补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所支出的医疗费用未获得社保报销,本公司在扣除其他补偿费用后,按照80%给予补偿保险金。每个保单年度累计给付的住院费用补偿金额以保险单上所载的住院费用补偿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3、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补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前后各30天内因该次住院而在门急诊治疗的,本公司对社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照80%的比例给付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补偿保险金。每个保单年度累计给付的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补偿保险金以保险单上所载的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补偿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B款
1、重大疾病等待期
本附加合同生效起180日内,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因疾病导致“重大疾病”的,返还本附加合同的已交保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2、重大疾病/全残/身故豁免保费
(1) 因意外伤害发生重疾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180日后因疾病发生重疾,豁免确诊后的各期保险费;
(2) 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发生后180日内全残的,豁免确诊后的各期保险费;
(3) 被保险人身故,豁免身故日之后的各期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为身故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和已交保险费两项中的较大者。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生存保险金 | 若生存至满18周岁的保险合同周年日,我们给付2倍基本保险金额;生存至满19、20周岁的保险合同周年日,我们分别给付1倍基本保险金额;生存至满21周岁的保险合同周年日,我们给付3倍基本保险金额。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年满18周岁后遭受意外伤害并在180日内身故的,我们将在给付第三项保险金的基础上再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危重疾病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确诊的疾病导致合同所定义的危重疾病,我们按已交保险费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确诊的疾病导致合同所定义的危重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危重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白血病特别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首次发生并确诊为白血病,除给付上述危重疾病保险金外,我们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白血病特别保险金,合同终止。 |
重症手足口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首次发生并确诊为为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重症手足口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重症手足口病保险金。重症手足口病保险金的给付以1次为限。本公司给付重症手足口病保险金后,此项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
住院津贴保险金 | 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日住院津贴基本保险金额×住院天数。 |
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 | 若所支出的医疗费用已获得社保报销的,我们在扣除社保报销和其他补偿费用后,按照90%给予补偿保险金;所支出的医疗费用未获得社保报销,我们在扣除其他补偿费用后,按照80%给予补偿保险金。每个保单年度累计给付的住院费用补偿金额以保险单上所载的住院费用补偿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
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补偿保险金 | 若在住院期间前后各30天内因该次住院而在门急诊治疗的,我们对社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照80%的比例给付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补偿保险金。 |
保费豁免 | (1) 因意外伤害发生重疾或于合同生效180日后因疾病发生重疾,豁免确诊后的各期保险费; (2) 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发生后180日内全残的,豁免确诊后的各期保险费; (3) 若身故,豁免身故日之后的各期保险费; |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值;发生上述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注射毒品;
二、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三、被保险人猝死;
四、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车辆表演、竞赛或练习等高风险运动;
五、被保险人妊娠、异位妊娠、妊娠并发症、流产、分娩;
六、被保险人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精神或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系统分类(ICD-11)》为准);
七、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杀;
八、被保险人受酒精或管制药物影响;
九、被保险人被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事故致有伤口而产生感染的除外;
十、被保险人参加任何空中运动、空中旅行或任何航空活动,但以乘客身份付费乘坐民用或商业航班进行旅行时除外;
十一、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非法搭乘交通工具。
李先生,30岁,公务员,事业步入上升期,年初喜获一个聪明可爱的儿子,家庭美满幸福。李先生非常重视儿子未来教育,于是他选择了「德馨少年」A计划,该计划涵盖了儿子大学教育阶段及婚嫁/创业金储备,更使得儿子拥有全面的健康、及医疗保障:李先生选择交费至16周岁,首年保费合计7495.04元。
李先生,30岁,为儿子投保「德馨少年」A计划,李先生选择交费至16周岁,首年保费合计7495.04元。该计划涵盖了儿子大学教育阶段及婚嫁/创业金储备,更使得儿子拥有全面的健康、及医疗保障。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自杀、猝死、参加高危运动、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精神疾病、故意斗殴、受酒精或管制药物影响、被细菌病毒感染、参加民航商业航班以外的空中运动和活动、违反承运人安全乘坐规定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遗传性疾病、既往病史、牙科治疗、美容、整容、非医疗性服务、感染艾滋、保单生效120日内接受扁桃腺、甲状腺、疝气、女性生殖系统疾病的检查与治疗、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B款条款
主险--德华安顾德馨少年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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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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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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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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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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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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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至2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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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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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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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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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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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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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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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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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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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0 (已满18周岁意外身故,可赔付) |
附加险--德华安顾附加华润少儿危重疾病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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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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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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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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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重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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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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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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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血病特别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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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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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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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症手足口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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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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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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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险--德华安顾附加华珍少儿住院医疗保险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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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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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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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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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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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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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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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住院津贴基本保额×住院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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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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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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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约定比例 (已获社保报销的约定比例为90%,未获社保报销的约定比例为80%) |
门急诊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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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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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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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险--德华安顾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B 款)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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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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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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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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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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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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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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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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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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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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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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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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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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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有90天观察期,全残豁免和重大疾病豁免保费有180天观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