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
1.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或虽然超过180 日,但有证据表明身故与该意外伤害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本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合同已发生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2.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类别的,如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本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或同一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本次意外伤害导致伤残合并前次意外伤害所致伤残或投保前已有的伤残,构成较严重伤残等级的,则按照较严重的伤残等级标准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必须扣除前次伤残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或投保前已有伤残所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单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二、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伤残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符合上述第一项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1.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或虽然超过180 日,但有证据表明身故与该意外伤害有直接因果关系的,除按第一项第1 款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本公司将再按同等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 公共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类别的,如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除按第一项第2 款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本公司将再按同等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是指被保险人踏上公共交通工具的车厢、舱门或甲板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车厢、舱门或者走下甲板为止,不包括公共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汽车和列车的车厢外部、轮船的船舷之外、飞机的舱门之外的期间。
三、航空意外身故或伤残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效机票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民航班机,自踏入航班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舱门为止遭受意外伤害并符合上述第一项及第二项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1. 航空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或虽然超过180 日,但有证据表明身故与该意外伤害有直接因果关系的,除按第一项及第二项分别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和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外,本公司将按照第一项第1 款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的5 倍再额外给付航空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 航空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类别的,如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除按第一项及第二项分别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和公共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外,本公司将按照第一项第2 款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5 倍再额外给付航空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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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若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或虽然超过180 日,但有证据 表明身故与该意外伤害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所列伤残类别的,如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该意外伤 害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 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 若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或虽然超过180 日,但有证 据表明身故与该意外伤害有直接因果关系的,除按第一项第1 款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我们将再 按同等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合同终止。 |
公共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 若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所列伤残类别的,如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 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除按第一项第2 款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我们将再按同 等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
航空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 若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或虽然超过180 日,但有证 据表明身故与该意外伤害有直接因果关系的,除按第一项及第二项分别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和公共交 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外,我们将按照第一项第1 款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的5 倍再额外给付航 空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合同终止。 |
航空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 若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所列伤残类别的起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 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除按第一项及第二项分别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和公共交通意 外伤残特别保险金外,我们将按照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5 倍再额外给付航空意 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伤残或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猝死;
(5)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滑冰、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车辆表演、竞赛或练习等高风险运动;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妊娠、异位妊娠、妊娠并发症、流产、分娩;
(9)被保险人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精神或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系统分类(ICD-11)》为准);
(10)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杀;
(11)被保险人受酒精或管制药物影响;
(12)被保险人被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事故致有伤口而产生感染的除外;
(13)被保险人参加任何空中运动、空中旅行或任何航空活动,但以乘客身份付费乘坐民用或商业航班进行旅行时除外;
(14)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或非法搭乘交通工具。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若投保人与身故受益人为同一人且没有其他身故受益人的,则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除第(1)项以外的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猝死、参加高危运动、妊娠怀孕流产、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精神疾病、故意斗殴、受酒精影响、细菌病毒感染、参加除民航商业航班外的任何空中运动和旅行、违反安全乘坐规定、非法搭乘交通工具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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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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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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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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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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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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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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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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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意外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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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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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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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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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意外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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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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