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05%(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且未发生所附主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的,本公司按所附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之和(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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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且未发生所附主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的,本公司按所附主合同及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的,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因上述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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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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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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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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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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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附加险已交保费+主险已交保费
(若生存至保单期满,且未罹患保单约定的恶性肿瘤,可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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