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本附加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因疾病身故的,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后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身故的,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
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的利息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至本公司做出理赔决定之日为止,但最长不超过一年。该利息按计息期间本公司公布的存款利率计算。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因疾病身故的,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合同终止;于合同生效后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身故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的,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能力人的除外;
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90天内因疾病身故,按已交保费给付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