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期保险金
若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照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10% 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身故全残保险金
若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本合同约定的全残的,我们按照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10% 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合同约定的全残的,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2 倍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自踏入公共交通工具的车厢、舱门或甲板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车厢、舱门或者走下甲板为止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合同约定的全残的,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10 倍给付公共交通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一)自合同生效起1 年内,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时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 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二)自合同生效起1年后且年满7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时发生意外事故起180 日内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 倍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三)自年满7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 驾驶员驾驶自驾车时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 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照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10% 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全残保险金 | 若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本合同约定的全残的,我们按照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10% 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合同约定的全残的,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2 倍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自踏入公共交通工具的车厢、舱门或甲板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车厢、舱门或者走下甲板为止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合同约定的全残的,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10 倍给付公共交通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一)自合同生效起1 年内,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时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 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二)自合同生效起1年后且年满7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时发生意外事故起180 日内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 倍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三)自年满7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 驾驶员驾驶自驾车时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 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合同期满日止。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终止。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当日(含当日)起10 日内为犹豫期。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因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全残的,本合同终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
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因上述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注射毒品;
二、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三、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潜水(见释义19)、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车辆表演、竞赛或练习等高风险运动;
四、被保险人妊娠、异位妊娠、妊娠并发症、流产、分娩;
五、被保险人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精神或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系统分类(ICD-11)》为准);
六、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杀;
七、被保险人受酒精或管制药物影响;
八、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非法搭乘交通工具;
九、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未经年检合格、非法改装、拼装、已达报废标准、盗抢等非法车辆或营业性车辆。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参加高危运动、妊娠怀孕流产、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精神疾病、故意斗殴、被袭击被杀、受酒精或管制药物影响、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非法搭乘交通工具、乘坐不合法不合规的交通工具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满期金
|
已交保费×110%
|
|
非意外身故或全残
|
已交保费×110%
|
|
意外身故或全残
|
基本保额×2
|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
|
基本保额×10
|
|
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
|
保单生效未满1年
|
基本保额×2
|
保单生效满1年,且未满70周岁
|
基本保额×10
|
|
已满70周岁
|
基本保额×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