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一)如投保人选择交费期间为一年期的,则自本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如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本合同终止。
(二)如投保人选择交费期间为一年期以上的,则自本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如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在本合同的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将按5%的年复利计算的已交纳年交保险费的累积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自本合同交费期满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将按从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到被保险人10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时止被保险人所应领取的生存保险金的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身故慰问保险金
在本合同的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在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时,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5%给付身故慰问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之后至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自踏入公共交通工具的车厢、舱门或甲板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车厢、舱门或者走下甲板为止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除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上述保险金外,将再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身故慰问保险金和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利息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至本公司做出理赔决定之日为止,但最长不超过一年。该利息按计息期间本公司公布的存款利率计算。第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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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一)在合同的交费期间内身故的,我们将按5%的年复利计算的已交纳年交保险费的累积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二)自合同交费期满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将身故起到10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时止所应领取的生存保险金的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生存保险金 | (一)如投保人选择交费期间为一年期的,则自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如生存,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合同终止。 (二)如投保人选择交费期间为一年期以上的,则自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如生存,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合同终止。 |
身故慰问保险金 | 在合同的交费期间内身故的,我们在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时,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5%给付身故慰问保险金,合同终止。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在年满18周岁之后至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 工具,自踏入公共交通工具的车厢、舱门或甲板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车厢、舱门或者走下甲 板为止遭受意外伤害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我们除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上述保险金外,将再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10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时止。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终止。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当日(含当日)起10日内为犹豫期。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因上述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非法搭乘交通工具;
二、被保险人乘坐未经年检合格、非法改装、拼装、已达报废标准的营业性车辆或盗抢等非法车辆;
三、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汽车或列车的车厢外部、轮船的船舷之外、飞机的舱门之外遭受意外伤害。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非法搭乘交通工具;、乘坐不合法不合规交通工具、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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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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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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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费期一年的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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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0% (保单生效满3年起,每年领取一次) |
交费期一年以上的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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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0% (保单生效起,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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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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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费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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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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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费期满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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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领取的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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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慰问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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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5% (交费期内身故,可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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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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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0 (18至70周岁身故,可领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