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乘以本合同附表列示的相应比例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全残的,本公司按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乘以本合同附表列示的相应比例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本合同约定的全残的,除按第二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外,本公司再按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倍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自踏入航班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舱门为止遭受意外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本合同约定的全残的,除按第二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外,本公司再按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4倍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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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全残保险金 | 若身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全残的,我们按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合同相应比例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合同的相应比例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合同约定的全残的,除按第二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外,我们再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倍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自踏入航班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舱门为止遭受 意外伤害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合同约定的全残的,除按第二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外,我们再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的4倍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0年,自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合同期满日止。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终止。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当日(含当日)起15日内为犹豫期。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全残的,本合同终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注射毒品;
二、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三、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车辆表演、竞赛或练习等高风险运动;
四、被保险人妊娠、异位妊娠、妊娠并发症、流产、分娩;
五、被保险人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精神或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系统分类(ICD-11)》为准);
六、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杀;
七、被保险人受酒精或管制药物影响;
八、被保险人被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事故致有伤口而产生感染的除外;
九、被保险人参加任何空中运动、空中旅行或任何航空活动,但以乘客身份付费乘坐民用或商业航班进行旅行时除外;
十、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非法搭乘交通工具。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参加高危运动、妊娠分娩流产、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精神疾病、故意斗殴、受酒精或管制药物影响、被细菌或病毒感染、参加任何民航航班以外的空中运动活动、违反安全乘坐规定、非法搭乘交通工具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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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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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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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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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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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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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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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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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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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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