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照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5%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本合同约定的全残的,本公司按照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5%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本合同约定的全残的,本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自踏入公共交通工具的车厢、舱门或甲板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车厢、舱门或者走下甲板为止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本合同约定的全残的,本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五、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年内,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时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次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导致身故或本合同约定的全残的,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年后且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时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导致身故或本合同约定的全残的,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自年满70周岁后(含7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时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次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导致身故或本合同约定的全残的,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在保险期间内承担的保险责任仅以上述五项责任中的一项为限,给付任何一项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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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照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5%给付满期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释义5)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本合同约定的全残(见释义6)的,本公司 按照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5%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本合同约定的 全残的,本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见释义7),自踏入公共交通工具的车厢、舱门或甲板起至 抵达目的地走出车厢、舱门或者走下甲板为止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因该意 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本合同约定的全残的,本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 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一)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年内,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 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见释义8)时因交通事故(见释义9)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次意外伤害发生之日 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导致身故或本合同约定的全残的,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年后且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 保单周年日之前,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时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 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导致身故或本合同约定的全残的,本公司按基本保 险金额的10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自年满70周岁后(含7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驾驶员 驾驶自驾车时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次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 接的原因导致身故或本合同约定的全残的,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 金,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在保险期间内承担的保险责任仅以上述五项责任中的一项为限,给付任何一项保险金后,本 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全残的,本合同终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因上述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二、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三、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车辆表演、竞赛或练习等高风险运动;
四、被保险人妊娠、异位妊娠、妊娠并发症、流产、分娩;
五、被保险人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精神或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系统分类(ICD-11)》为准);
六、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杀;
七、被保险人受酒精或管制药物影响;
八、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非法搭乘交通工具;
九、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未经年检合格、非法改装、拼装、已达报废标准、盗抢等非法车辆或营业性车辆。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参加高危运动、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精神疾病、故意斗殴、受酒精管制药物影响、被袭击被杀、违反安全乘坐规定、非法搭乘交通工具、乘坐或驾驶违法违规车辆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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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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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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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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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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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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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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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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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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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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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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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1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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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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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满1年,未满7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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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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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7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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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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