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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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津贴保险金 | 本公司将根据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日住院津贴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的住院天数(见释义6) 每次住院的给付天数最高以90日为限。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及其并发症、同一意外伤害及其并发症需要多次住院治疗的,如前次出院时间 与后次入院时间相隔在180日以内的,无论期间是否经过保险合同周年日,都视为同一次住院。 |
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 | (一)被保险人已获得社会医疗保险(见释义7)报销医疗费用的,本公司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 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 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该次治疗所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医疗费用(见释义8)-社会医疗保险已 报销的费用-其他途径(见释义9)获得的补偿、赔偿或者给付的费用)×90% (二)被保险人未获得社会医疗保险报销医疗费用的,本公司按照下述公式计算并给付住院费用补偿 保险金: 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该次治疗所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赔偿 或者给付的费用)×80% 每个保单年度累计给付的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以保险单上所载的住院费用补偿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
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补偿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前后各30天内,因导致该次住院的疾病或意外伤害接受门急诊治疗而产生的门 急诊费用的,本公司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补偿保险金: 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补偿保险金=(该次治疗所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其他途径获得的 补偿、赔偿或者给付的费用)×80% 每个保单年度累计给付的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补偿保险金以保险单上所载的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补 偿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自杀、精神疾病、未遵医嘱、既往病史、牙科治疗、美容、整容、非医疗性服务、感染艾滋、遗传性疾病、保单生效120日内接受扁桃腺、甲状腺、疝气、女性生殖系统疾病的检查与治疗、参加高危运动、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11)、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见释义12)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13)及其并发症;
六、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120日内接受扁桃腺、甲状腺、疝气、女性生殖系
统疾病的检查与治疗;
七、精神性疾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
限);
九、牙齿治疗(见释义14)、美容、整容手术或非医疗性的服务;
十、妊娠(包括异位妊娠)及其并发症、妊娠相关疾病、生育、流产、堕胎、难产、节育、不育或
绝育等手术和治疗;
十一、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遗传性疾病(见释义15);
十二、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患有的疾病,但在投保时已向本公司做出书面告知的除外;
十三、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见释义16)、跳伞、攀岩(见释义17)、驾驶滑翔机
或滑翔伞、探险(见释义18)、摔跤、武术比赛(见释义19)、特技表演(见释义20)、赛马、赛车。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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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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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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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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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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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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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住院津贴基本保额×住院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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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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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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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约定比例 (已获社保报销的约定比例为90%,未获社保报销的约定比例为80%) |
门急诊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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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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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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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有90天观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