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释义4)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
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公共水陆交通意外伤害身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自踏入公共水陆交通工具的车厢或甲板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
车厢或者走下甲板为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除按第一项给付“意
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外,本公司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金额再给付“公共水陆意外伤害身故特
别保险金”。
三、航空意外伤害身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自踏入航班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舱门为止遭受意外伤害,
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除按第一项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外,本公司按第一项
确定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金额的两倍再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特别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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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意外伤害身故特别保险金 |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自踏入航班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 舱门为止遭受意外伤害,并于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除按第一项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外, 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金额的两倍再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特别保险金”。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按 基本保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公共水陆交通意外伤害身故特别保险金 |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自踏入交通 工具的车厢或甲板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车厢或者走下甲板为止遭受意外伤害,并于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除按第一项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外, 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金额再给付“公共水陆意外伤害身故特别保 险金”。 |
保险期间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
险费;发生上述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
满期净保险费。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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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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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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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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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水陆交通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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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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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意外伤害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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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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