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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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 周岁,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且未满71周岁,按下列两项金额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合同终止: * 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乘以身故时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 * 基本保险金额。 (3)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71周岁(含),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合同终止。 给付比例:18-40 周岁 160%;41-60 周岁 140%;61 周岁及以上 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