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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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内容 |
1、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领取方式(一)”: (1)养老年金 ①交费期间为一次性交清的,自第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仍生存的,保险公司在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按合同年交保险费的10%给付养老年金; ②交费期间为三年的,自第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仍生存的,保险公司在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给付一次养老年金,首次给付为合同年交保险费的10%,第二次给付为合同年交保险费的15%,第三次及以后每次给付为合同年交保险费的20%; ③交费期间为五年的,自第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仍生存的,保险公司在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给付一次养老年金,首次给付为合同年交保险费的10%,第二次给付为合同年交保险费的15%,第三次给付为合同年交保险费的20%,第四次给付为合同年交保险费的25%,第五次及以后每次给付为合同的年交保险费的30%。 (2)祝寿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祝寿保险金,合同终止。 (3)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或全残的,按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扣除已给付的养老年金后的余额; ②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现金价值。 2、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领取方式(二)”: (1)养老年金 自第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仍生存的,保险公司在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养老年金。 (2)祝寿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祝寿保险金,合同终止。 (3)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或全残的,按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扣除已给付的养老年金后的余额;
②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现金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