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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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后因意外伤害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所约定的轻症疾病的,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所约定的轻症疾病的,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不同轻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轻症疾病定义中另有约定的除外)。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后因意外伤害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所约定的中症疾病的,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所约定的中症疾病的,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中症疾病仅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不同中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中症疾病定义中另有约定的除外)。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二次为限。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后因意外伤害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按照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
保费豁免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后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所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的,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保险公司自被保险人初次确诊日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起豁免合同以后各期应交纳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
疾病终末期/身故/全残保险金 |
1、未满18周岁,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00%给付。 2、已满18周岁(含生日当日),按以下三者金额的最大者给付: (1)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合同的现金价值 ; (3)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
(可选)疾病关爱保险金 |
轻症疾病关爱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后至60周岁前因意外伤害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或在等待期后至60周岁前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将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的额的15%给付轻症疾病关爱保险金,给付后轻症疾病关爱保险金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轻症疾病关爱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中症疾病关爱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后至60周岁前因意外伤害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或在等待期后至60周岁前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将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的额的30%给付中症疾病关爱保险金,给付后中症疾病关爱保险金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中症疾病关爱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后至60周岁前因意外伤害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在等待期后至60周岁前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将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
(可选)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
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一次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
(可选)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 |
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一次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 |
(可选)男性特定疾病保险金 |
将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一次男性特定疾病保险金。 |
(可选)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
按照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额外给付一次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
(可选)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 |
按照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额外给付一次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