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18周岁至55周岁
保障期限:与保险公司约定
犹豫期:15天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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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9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身故的,按合同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后因意外伤害身故的,或于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身故的,按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9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全残的,按合同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后因意外伤害全残的,或于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全残的,按合同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