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期限:与保险公司约定
犹豫期:15天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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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生存保险金 |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按照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身故的,按照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当被保人身故时的年龄是处于18-40(含)周岁,其身故保险金是按照已交保费的160%与现金价值两者取大来给付的; 当被保人身故时的年龄是处于41-60(含)周岁,其身故保险金是按照已交保费的140%与现金价值两者取大来给付的; 当被保人身故时的年龄是处于61周岁及以上,其身故保险金是按照已交保费的120%与现金价值两者取大来给付的。 |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者自合同成立或者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的,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