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期限:终身
犹豫期:15天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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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的,按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合同已交保险费; 2.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且于交费期满日之前身故或全残的,按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合同已交保险费乘以下表所列身故或全残时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 2.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且于交费期满日之后身故或全残的,按下列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合同已交保险费乘以下表所列身故或全残时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 2.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现金价值; 3.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当年度有效保险金额。 |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