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恶性肿瘤-轻度或原位癌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3、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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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 |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的,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
轻度恶性肿瘤保险金 |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恶性肿瘤-轻度的,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度恶性肿瘤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
原位癌保险金 |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原位癌的,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原位癌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