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合同中约定所约定的恶性肿瘤特种药品费用并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的,保险公司不接受申请且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恐怖主义行为;
3、任何职业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癌症引起的医疗费用;
4、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生效之前已患的既往症及其并发症、恶性肿瘤或已经出现的症状、体征;
5、仅有临床不适症状,入院诊断和出院诊断均不是明确疾病引起的治疗费用;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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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特种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恶性肿瘤,对于治疗该恶性肿瘤实际需要的符合通常惯例的、医学必需的且符合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特种药品,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约定承担恶性肿瘤特种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责任,保险公司承担的特种药品费用累计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中约定终止。 |
恶性肿瘤特种药品住院津贴 |
在被保险人满足恶性肿瘤特种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所有理赔条件下,如被保险人因依据保险合同中约定在保险公司指定的药店购买并遵医嘱使用药品后出现症状而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每次在医院的实际住院天数,乘以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恶性肿瘤特种药品住院日额给付恶性肿瘤特种药品住院津贴。 |
投保年龄:0-50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