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约定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保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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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生存保险金 |
(一)交费期间为3年的,在保险合同第5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如保险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仍生存的,保险公司将给付一次特别生存保险金,给付的金额为按照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60%。 (二)交费期间为6年的,在保险合同第5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如保险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仍生存的,保险公司将给付一次特别生存保险金,给付的金额为按照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三)交费期间为12年的,自保险合同第6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开始,至保险合同第11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如保险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仍生存的,保险公司于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给付一次特别生存保险金,共计给付6次,每次给付的金额为按照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
生存保险金 |
(一)交费期间为3年和6年的,自保险合同第6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至保险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年龄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如保险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仍生存的,保险公司于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交费期间为12年的,自保险合同第12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至保险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年龄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如保险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仍生存的,保险公司于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生存保险金。 |
祝寿金 |
保险合同祝寿保险金领取年龄分为55(限女性)、60、65、70、75、80、85周岁七种,投保人在投保时需与保险公司约定祝寿保险金领取年龄,并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祝寿保险金领取年龄确定后,不得变更。 (一)交费期间为3年和6年的,被保险人生存至满祝寿保险金领取年龄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保险公司按照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祝寿保险金,祝寿保险金仅给付一次。
(二)交费期间为12年的,被保险人生存至满祝寿保险金领取年龄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保险公司按照累计已交保险费的50%给付祝寿保险金,祝寿保险金仅给付一次。 |
养老保险金 |
自保险合同约定的祝寿保险金领取年龄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如保险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仍生存的,保险公司于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养老保险金,直至保险合同终止。自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给付首个保单年度养老保险金后,保险合同现金价值降为零。 |
身故全残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在领取养老保险金日之前身故的,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两者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1、身故日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2、累计已交保险费扣除已给付的特别生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险人在领取养老保险金日及之后二十个保单年度内身故的,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两者金额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1、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领取养老保险金之日起二十个保单年度内保险公司应给付的养老保险金总额与已经给付的养老保险金的差额; 2、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三)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领取养老保险金之日起二十个保单年度后身故的,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在领取养老保险金日之前全残的,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两者中金额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1、确定全残日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2、累计已交保险费扣除已给付的特别生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险人在领取养老保险金日及之后二十个保单年度内全残的,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两者金额之和给付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1、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领取养老保险金之日起二十个保单年度内保险公司应给付的养老保险金总额与已经给付的养老保险金的差额; 2、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三)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领取养老保险金之日起二十个保单年度后全残的,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