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特定疾病、糖尿病严重并发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糖尿病严重并发疾病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更多免责详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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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
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为等待期,如合同多次复效,则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均为等待期。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被首次确诊为合同所约定的特定疾病的,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符合合同所约定的特定疾病的,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糖尿病严重并发疾病保险金 |
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被首次确诊为合同所约定的糖尿病严重并发疾病的,保险公司按照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糖尿病严重并发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至70周岁前首次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符合合同约定的糖尿病严重并发疾病的,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一次糖尿病严重并发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后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20-60周岁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