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或发生事故时存在以下第8.1.1条至第8.1.2条情况之一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8.1.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8.1.2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8.1.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发生上述8.1.1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除8.1.1外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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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给付 |
自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起(含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一年的保险单周年日为止,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 24 时生存的,保险公司将按以下方式计算并给付年金:年金给付金额=基本保险金额+(保险单年度-5)×5%基本保险金额。 |
满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保险合同期间届满,保险公司将按累计已交合同保险费总额的 110%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以下两项中的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已交合同保险费总额的100%,扣除累计已生成的年金(包含已领取,以及应领取但未领取的年金)之后的余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