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或因下列原因之一住院,我们将不承担给付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或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责任:
8.1.1您的故意行为;
8.1.2被保险人精神或行为障碍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及因精神或行为障碍导致的治疗;
8.1.3既往症,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1.4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疗为目的之避孕及计划生育手术;
8.1.5怀孕、流产和分娩以及由其引起的并发症;
8.1.6例行身体检查,或任何与入院诊断、疾病或身体伤害没有直接联系的检查,或任何从医疗角度看不必要的治疗和检查;
8.1.7选择性或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健康检查、疗养、静养或康复治疗、美容、矫形手术或整容手术(但因意外伤害所致者,不在此列)、视力矫正手术、安装假肢;
8.1.8更多免责详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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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 合同生效日起60日内(含第60日)为等待期。在等待期内因非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非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住院治疗及与该住院视为因同一原因住院的治疗,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保险公司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责任无等待期;在合同保证续保期间内,前一保险期间届满后续保合同的,续保合同无等待期;合同保证续保期间届满后60日内,重新投保本保险产品的,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重新投保的合同无等待期。 |
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专科医生确诊患有疾病需要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将按照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天数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经专科医生确诊需要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将按照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天数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