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或发生事故时存在以下第8.1.1条至第8.1.8条情况之一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1.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8.1.2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8.1.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8.1.4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情况;
8.1.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1.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1.7被保险人猝死;被保险人因任何疾病、过敏、食物中毒、中暑、高原反应、药物不良反应导致的伤害;被保险人非乘客或被保险人乘坐非正在营运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
8.1.8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但无法证明被保险人的失踪为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
8.1.9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发生上述8.1.1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除8.1.1外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8.1条所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本合同继续有效。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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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作为乘客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高铁,地铁、轻轨、汽车、出租车、轮船等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将按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累计已给付的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金额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保险公司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后,合同终止。 |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作为乘客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高铁,地铁、轻轨、汽车、出租车、轮船等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身体伤残,并符合《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简称《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条目的,保险公司将按《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对应伤残的给付比例乘以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
投保年龄:0-75周岁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