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或发生事故时存在以下第8.1.1条至8.1.6条情况之一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8.1.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8.1.2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8.1.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8.1.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8.1.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1.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1.7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8.2发生上述8.1.1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8.3发生上述除8.1.1外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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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年金 | 在合同约定的以下生存年金给付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的24时生存,保险公司将按以下给付相应的生存年金: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按合同的年交保险费*13.2%;自第六个保险单周年日起(含第六个保险单周年日)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按合同的年交保险费*1.2%。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两项中的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