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唯一导致身故的,我们将按照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累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在我们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唯一导致身体伤残的,且该伤残经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属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以下简称“本标准”)中所列的伤残项目的,我们将根据该伤残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我们向同一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金额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高铁、地铁、轻轨、轮船、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不含民航班机)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唯一导致身故或伤残的,除给付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我们将按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同等金额的九倍额外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自驾车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自驾车时发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唯一导致身故或伤残的,除给付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我们将按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同等金额的九倍额外给付自驾车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自驾车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航空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营运的民航班机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唯一导致身故或伤残的,除给付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我们将按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同等金额的九十九倍额外给付航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航空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唯一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累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在保险公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后,合同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唯一导致身体伤残的,且该伤残经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属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以下简称“本标准”)中所列的伤残项目的,保险公司将根据该伤残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保险公司向同一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金额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 |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高铁、地铁、轻轨、轮船、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不含民航班机)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唯一导致身故或伤残的,除给付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外,保险公司将按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同等金额的九倍额外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
自驾车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自驾车时发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唯一导致身故或伤残的,除给付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外,保险公司将按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同等金额的九倍额外给付自驾车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自驾车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
航空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营运的民航班机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唯一导致身故或伤残的,除给付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外,保险公司将按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同等金额的九十九倍额外给付航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航空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或发生保险事故时存在以下第1项或第3项至第12项情况之一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参加潜水、滑水、跳伞、攀岩、蹦极跳、赛马、赛车、摔跤、探险活动及特技表演等高风险运动;
9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分娩;
10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12被保险人猝死。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除第1项外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伤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