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19.1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您可以单独投保基本责任中的一项,也可以在投保基本责任的基础上投保可选责任,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责任。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为准。
19.2 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约定的疾病(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无息返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19.3 基本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按照保单的约定,承担以下基本责任项 19.3.1-19.3.4 中的一项:
19.3.1 六项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约定的第一至第六项重大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六项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9.3.2 二十五项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约定的第一至第二十五项重大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二十五项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9.3.3 八十项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约定的第一至第八十项重大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八十项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9.3.4 一百零五项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约定的第一至第一百零五项重大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百零五项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9.4 可选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按照保单的约定,承担以下可选责任项 19.4.1-19.4.4 中的一项或多项:
19.4.1 二十项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了此项责任,且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第二十五条约定的第一至第二十项轻症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二十项轻症疾病保险金,此后我们将不再承担给付二十项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19.4.2 五十项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了此项责任,且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第二十五条约定的第一至第五十项轻症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五十项轻症疾病保险金,此后我们将不再承担给付五十项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19.4.3 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若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了此项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之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第二十六条约定的少儿特定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9.4.4 男女特定疾病保险金
若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了此项责任,且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第二十七条约定的男女特定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男女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9.5 若投保人为被保险人同时投保了基本责任中的一项和可选责任中的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或男女特定疾病保险金,则在被保险人满足本合同第 19.4.3 条所约定的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责任或本合同第 19.4.4 条所约定的男女特定疾病保险金责任,又同时满足所投保的基本责任所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分别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和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或男女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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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第二十四条约定的第一至第一百零五项重大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百零五项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若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了此项责任,且被保险人于合同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第二十五条约定的第一至第五十项轻症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五十项轻症疾病保险金,此后保险公司将不再承担给付五十项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合同继续有效。 |
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 若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了此项责任,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且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之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第二十六条约定的少儿特定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男女特定疾病保险金 | 若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了此项责任,且被保险人于合同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第二十七条约定的男女特定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男女特定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 或发生事故时存在以下任何情况之一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0.1.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0.1.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0.1.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20.1.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20.1.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若本合同保险责任包含以下一种或多种疾病: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器官移植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则包含在保险责任内的疾病不受此除外责任的限制。);
20.1.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20.1.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20.1.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若本合同保险责任包含以下一种或多种疾病:艾森门格综合征、脊柱裂、严重甲型及乙型血友病、肌营养不良症、中度肌营养不良症,则包含在保险责任内的疾病不受此除外责任的限制。)。
20.2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或发生事故时存在以上任何情况之一的,本合同终止,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为零)。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