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障项目 | 说明 |
|---|---|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前身故,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您已交合同及其特定附加合同保险费的总和与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及其特定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的总和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后(含18周岁生日)身故,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 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前全残,并且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确认,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全残时您已交合同及其特定附加合同保险费的总和与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及其特定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的总和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后(含18周岁生日)全残,并且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确认,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保险金额的100%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将按满期时合同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附加合同第十三条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两次时,附加合同终止。 |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首次发病或于等待期内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以下两类疾病中的任何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将向您无息给付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附加合同终止: (1)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 (2)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 每组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附加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附加合同终止。 |
| 恶性肿瘤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附加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的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将按照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
|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附加合同第十三条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将从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有重大疾病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附加合同剩余的所有应缴保险费,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
|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附加合同第十三条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将从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有轻症疾病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按照附加合同第四条约定豁免保险费,附加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所罹患疾病同时满足附加合同重大疾病及轻症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不承担附加合同项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同时附加合同终止。附加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
| 恶性肿瘤豁免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附加合同第十三条定义的重大疾病(除恶性肿瘤外)中的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将从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有重大疾病(除恶性肿瘤外)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附加合同剩余的所有应缴保险费,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