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般医疗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患疾病,在医院接受治疗的,我们对下述 1-4 类费用,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1.住院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膳食费、护理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诊疗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手术费等。到本合同满期日时,被保险人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若您成功续保的,我们将在续保期间内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若未成功续保,则我们将在本合同约定的一般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内,承担此次住院治疗最高不超过本合同满期日后 30 日内实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每年给付的住院医疗费用的累计给付之和不超过相应的限额,具体详见本合同。
2.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特殊门诊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包括:
(1) 门诊肾透析费;
(2) 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药品费;
(3) 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
(4) 门诊恶性肿瘤靶向疗法及相关基因检测费。
我们每年给付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的各项累计给付之和不超过相应的限额,具体详见本合同。
3.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
我们每年给付的门诊手术医疗费用累计给付之和不超过相应的限额,具体详见本合同。
4.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在住院前7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30日(含出院当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接受门急诊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但不包括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门诊手术医疗费用)。我们每年给付的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的累计给付之和不超过相应的限额,具体详见本合同。
5.对于以上四类费用,我们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金额,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依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在本项下累计给付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一般医疗保险金的年度给付限额为限。
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并在医院接受治疗的,我们首先按照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我们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年度给付限额后,我们再对下述1-4类费用,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1. 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罹患恶性肿瘤必须接受住院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膳食费、护理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诊疗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手术费等。
到本合同满期日时,被保险人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若您成功续保的,我们将在续保期间内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若未成功续保,则我们将在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内,承担此次住院治疗最高不超过本合同满期日后 30 日内实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每年给付的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的累计给付之和不超过相应的限额,具体详见本合同。
2. 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恶性肿瘤特殊门诊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及相关基因检测费。我们每年给付的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的各项累计给付之和不超过相应的限额,具体详见本合同。
3.恶性肿瘤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罹患恶性肿瘤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我们每年给付的恶性肿瘤门诊手术医疗费用累计给付之和不超过相应的限额,具体详见本合同。
4.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罹患恶性肿瘤必须接受住院治疗,在住院前7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30日(含出院当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接受恶性肿瘤门急诊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但不包括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恶性肿瘤门诊手术医疗费用)。我们每年给付的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的累计给付之和不超过相应的限额,具体详见本合同。
5.对于以上四类费用,我们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金额,依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在本项下累计给付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的年度给付限额为限。
重大器官移植医疗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罹患疾病需要接受重大器官移植,并在医院接受治疗的,我们首先按照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我们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年度给付限额后,我们再对下述 1-4 类费用,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重大器官移植保险金的责任:
1. 重大器官移植住院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需要接受重大器官移植必须接受住院治疗的,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膳食费、护理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诊疗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手术费等。到本合同满期日时,被保险人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若您成功续保的,我们将在续保期间内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若未成功续保,则我们将在本合同约定的重大器官移植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内,承担此次住院治疗最高不超过本合同满期日后 30 日内实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每年给付的重大器官移植住院医疗费用的累计给付之和不超过相应的限额,具体详见本合同。
2. 重大器官移植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医院因重大器官移植接受特殊门诊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重大器官移植特殊门诊治疗费用指重大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我们每年给付的重大器官移植特殊门诊医疗费用的各项累计给付之和不超过相应的限额,具体详见本合同。
3.重大器官移植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需要接受重大器官移植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我们每年给付的重大器官移植门诊手术医疗费用累计给付之和不超过相应的限额,具体详见本合同。
4.重大器官移植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需要接受重大器官移植必须接受住院治疗的,在住院前7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30日(含出院当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接受门急诊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但不包括重大器官移植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重大器官移植门诊手术医疗费用)。我们每年给付的重大器官移植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的累计给付之和不超过相应的限额,具体详见本合同。
5.对于以上四类费用,我们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金额,依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我们在本项下累计给付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重大器官移植医疗保险金的年度给付限额为限。
4、高治疗费用恶性肿瘤提前给付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约定的六项高治疗费用恶性肿瘤中的一种或多种,并在医院接受治疗的,我们将一次性给付高治疗费用恶性肿瘤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额度为准。我们在一次性给付高治疗费用恶性肿瘤提前给付保险金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若我们一次性给付了高治疗费用恶性肿瘤提前给付保险金的,在您之后续保或重新投保的保险期间内,我们也将不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我们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六项高治疗费用恶性肿瘤中的一种或多种恶性肿瘤进行本合同项下其他保险金的赔付时,应扣减已给付的高治疗费用恶性肿瘤
提前给付保险金。
年度免赔额
1.本合同中所指免赔额均指年度免赔额,指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本合同不予赔付的部分。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可用于抵扣免赔额,但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获得的补偿,不可用于抵扣免赔额。
2.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且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对于自确诊恶性肿瘤之日起所发生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医疗费用,我们在给付保险金时,不再扣除免赔额。
3.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罹患疾病需要接受重大器官移植且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对于自实施重大器官移植手术而住院之日起所发生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医疗费用,我们在给付保险金时,不再扣除免赔额。
4.您为被保险人投保本合同后不间断续保的,若被保险人在以往保险期间内已确诊罹患恶性肿瘤或已接受重大器官移植,且接受住院治疗的,对于续保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医疗费用,我们在给付保险金时,不再扣除免赔额。
无理赔优惠
如被保险人在连续有效的3个保险期间内没有向我们申请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保险金的赔付,则在之后成功续保的首个保险期间内,本合同的一般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和重大器官移植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以下统称各项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将在上一个保险期间的各项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的基础上增长,增长幅度为合同约定载明金额的 10%。本无理赔优惠每 3 年为一个递增周期,不可叠加适用,即:各项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的增长在任一递增周期内不可累计或重复计算,且各项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的增长以合同约定载明金额的 150%为限。在享受无理赔优惠的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向我们申请本合同项下的保险金的赔付且得到理赔,则下一个保险期间的各项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将恢复到本合同载明的金额。在被保险人享受无理赔优惠后,如果您退保或停止续保,无理赔优惠将即行自动终止。我们对退保或停止续保本合同,然后又再次投保本合同的,将视为重新投保。您在重新投保后,且满足上述条件时,被保险人方可按照本条前述约定重新享受无理赔优惠。
补偿原则和赔付标准
1.本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任何商业保险机构、个人或任何福利计划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我们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社保卡个人账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2. 如果被保险人以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未以参加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我们按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扣除从其他途径取得的补偿和免赔额后的剩余部分按 60%的给付比例进行给付;其他情况下,我们按符合条款约定的医疗费用扣除从其他途径取得的补偿和免赔额后的剩余部分按100%的给付比例进行给付。
年度给付限额
我们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各项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为限。年度给付限额指我们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实际发生的、纳入保险责任范围的相应费用累计给付的保险金上限。
等待期
1.本合同生效日起30日内(含第30日)为等待期。在等待期内因非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非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住院以及与本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的治疗,或者在等待期内因非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特殊门诊治疗以及与本次特殊门诊治疗原因相同的所有治疗,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我们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责任无等待期。
4.您为被保险人投保本合同后不间断续保,续保合同无等待期。
10、本合同约定的年度免赔额、各项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以及给付比例见本合同所示。
本合同终止后,我们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
一般医疗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患疾病,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对住院医疗费用、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这四类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的责任。对于以上四类费用,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金额,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依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在本项下累计给付之和以合同约定的一般医疗保险金的年度给付限额为限。 |
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并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首先按照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保险公司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年度给付限额后,保险公司再对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恶性肿瘤门诊手术医疗费用、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这四类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的责任。对于以上四类费用,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金额,依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在本项下累计给付之和以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的年度给付限额为限。 |
重大器官移植医疗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罹患疾病需要接受重大器官移植,并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首先按照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保险公司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年度给付限额后,保险公司再对重大器官移植住院医疗费用、重大器官移植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重大器官移植门诊手术医疗费用、重大器官移植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这四类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重大器官移植保险金的责任。对于以上四类费用,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金额,依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保险公司在本项下累计给付之和以合同约定的重大器官移植医疗保险金的年度给付限额为限。 |
高治疗费用恶性肿瘤提前给付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合同约定的六项高治疗费用恶性肿瘤中的一种或多种,并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将一次性给付高治疗费用恶性肿瘤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金额以合同约定的额度为准。保险公司在一次性给付高治疗费用恶性肿瘤提前给付保险金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若保险公司一次性给付了高治疗费用恶性肿瘤提前给付保险金的,在您之后续保或重新投保的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也将不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因合同约定的六项高治疗费用恶性肿瘤中的一种或多种恶性肿瘤进行合同项下其他保险金的赔付时,应扣减已给付的高治疗费用恶性肿瘤提前给付保险金。 |
年度免赔额 | 1.合同中所指免赔额均指年度免赔额,指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合同不予赔付的部分。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可用于抵扣免赔额,但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获得的补偿,不可用于抵扣免赔额。 2.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且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对于自确诊恶性肿瘤之日起所发生的符合合同约定的全部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不再扣除免赔额。 3.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罹患疾病需要接受重大器官移植且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对于自实施重大器官移植手术而住院之日起所发生的符合合同约定的全部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不再扣除免赔额。 4.您为被保险人投保合同后不间断续保的,若被保险人在以往保险期间内已确诊罹患恶性肿瘤或已接受重大器官移植,且接受住院治疗的,对于续保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的符合合同约定的全部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不再扣除免赔额。 |
无理赔优惠 | 如被保险人在连续有效的3个保险期间内没有向保险公司申请合同项下的任何保险金的赔付,则在之后成功续保的首个保险期间内,合同的一般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和重大器官移植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以下统称各项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将在上一个保险期间的各项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的基础上增长,增长幅度为载明金额的10%。本无理赔优惠每3年为一个递增周期,不可叠加适用,即:各项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的增长在任一递增周期内不可累计或重复计算,且各项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的增长以载明金额的150%为限。在享受无理赔优惠的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合同项下的保险金的赔付且得到理赔,则下一个保险期间的各项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将恢复到合同载明的金额。在被保险人享受无理赔优惠后,如果您退保或停止续保,无理赔优惠将即行自动终止。保险公司对退保或停止续保合同,然后又再次投保合同的,将视为重新投保。您在重新投保后,且满足上述条件时,被保险人方可按照本条前述约定重新享受无理赔优惠。 |
补偿原则和赔付标准 | 1.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任何商业保险机构、个人或任何福利计划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保险公司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社保卡个人账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2.如果被保险人以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未以参加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保险公司按符合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扣除从其他途径取得的补偿和免赔额后的剩余部分按60%的给付比例进行给付;其他情况下,保险公司按符合条款约定的医疗费用扣除从其他途径取得的补偿和免赔额后的剩余部分按100%的给付比例进行给付。 |
年度给付限额 | 保险公司在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各项医疗保险金以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为限。年度给付限额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实际发生的、纳入保险责任范围的相应费用累计给付的保险金上限。 |
等待期 | 1.合同生效日起30日内(含第30日)为等待期。在等待期内因非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非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住院以及与本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的治疗,或者在等待期内因非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特殊门诊治疗以及与本次特殊门诊治疗原因相同的所有治疗,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保险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责任无等待期。 4.您为被保险人投保合同后不间断续保,续保合同无等待期。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 或发生事故时存在下列第 1 条或第 3 条至第19 条情况之一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或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斗殴、酗酒,或未遵医嘱,擅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 被保险人在初次投保前所患既往症;
8 被保险人在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医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9 被保险人在初次投保的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二十天内接受扁桃腺、甲状腺、疝气、女性生殖系统疾病的检查与治疗;
10 被保险人患精神性疾病(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和行为障碍的疾病);
11 整形手术、美容或整容手术、变性手术及前述手术的并发症或因前述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12 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13 被保险人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
14 牙科疾病及相关治疗,视力矫正手术,但因意外所致的不受此限;
15 被保险人因预防、康复、保健性或非疾病治疗类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疗;
16 被保险人从事职业运动或可获得报酬的运动或竞技,在训练或比赛中受伤;被保险人从事或参加高风险运动,如:潜水、滑水、冲浪、赛艇、漂流、跳伞或其他高空运动、蹦极、乘坐或驾驶商业民航班机以外的飞行器、攀岩、攀登海拔 3500 米以上的独立山峰、滑雪、武术、摔跤、马术、赛马、赛车、特技表演(含训练)、替身表演(含训练)、探险或考察活动(洞穴、极地、沙漠、火山、冰川等等);
17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8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9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之前我们已给付过任何保险金,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变为 0。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之前我们已给付过任何保险金,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变为 0。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