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都会康悦轻症疾病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0-60周岁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45种重大疾病保障,多次给付,还可豁免。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4.1无息给付保险费

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或于等待期内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以下二类疾病中的任何一项或多项,本公司将向您无息给付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主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

(2)主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

 

4.2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4.2.1轻症疾病保险金

1)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罹患主合同第二十八条定义的轻症疾病(以下简称“首次轻症疾病”)并赔付了主合同第二十条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且自首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三百六十五日后,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轻症疾病以外其他任何一种轻症疾病(“第二次轻症疾病”),且被保险人未赔付过主合同第二十条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将按附加合同所载基本保险金额的35%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

2)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已赔付过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并且自二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三百六十五日后,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及第二次轻症疾病以外的其他任何一种轻症疾病,且被保险人未赔付过主合同第二十条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将按附加合同所载基本保险金额的35%给付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3) 若被保险人确诊时同时符合轻症疾病和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而不予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4.2.2轻症豁免保险费

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首次发病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主合同第二十八条约定的轻症疾病,且被保险人未赔付过主合同第二十条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保险公司将从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有主合同第二十八条约定的轻症疾病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主合同及附加合同剩余的所有保险费。同时附加合同现金价值为零,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等待期 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或于等待期内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以下二类疾病中的任何一项或多项,本公司将向您无息给付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主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 (2)主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
轻症疾病保险金 1)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罹患主合同第二十八条定义的轻症疾病(以下简称“首次轻症疾病”)并赔付了主合同第二十条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且自首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三百六十五日后,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轻症疾病以外其他任何一种轻症疾病(“第二次轻症疾病”),且被保险人未赔付过主合同第二十条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将按附加合同所载基本保险金额的35%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 2)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已赔付过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并且自二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三百六十五日后,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及第二次轻症疾病以外的其他任何一种轻症疾病,且被保险人未赔付过主合同第二十条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将按附加合同所载基本保险金额的35%给付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3)若被保险人确诊时同时符合轻症疾病和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而不予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轻症豁免保险费 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首次发病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主合同第二十八条约定的轻症疾病,且被保险人未赔付过主合同第二十条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保险公司将从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有主合同第二十八条约定的轻症疾病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主合同及附加合同剩余的所有保险费。同时附加合同现金价值为零,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责任免除

5.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或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时存在以下任何情况之一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5.1.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5.1.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5.1.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1.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1.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1.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5.1.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5.1.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5.2发生上述5.1.1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5.3发生上述除5.1.1外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您退还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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