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20.1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20.1.1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将按身故当时以下两项中的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0.1.2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全残,并且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确认,我们将按当时以下两项中的金额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0.1.3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70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在搭乘陆上公共交通工具或水上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陆上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或水上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我们在按照上述20.1.1的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前提下,将按当时有效保险金额的1倍额外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本项保险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0.1.4水陆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70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在搭乘陆上公共交通工具或水上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陆上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或水上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全残的,我们在按照上述20.1.2的规定给付全残保险金的前提下,将按当时有效保险金额的1倍额外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本项保险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0.1.5航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70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作为乘客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我们在按照上述20.1.1的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前提下,将按当时有效保险金额的2倍额外给付航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本项保险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0.1.6航空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70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作为乘客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全残的,我们在按照上述20.1.2的规定给付全残保险金的前提下,将按当时有效保险金额的2倍额外给付航空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本项保险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本合同20.1.5和20.1.6中“作为乘客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时”是指如下期限:
(1)乘坐民航班机:自被保险人持本合同约定民航班机的有效机票踏入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被保险人抵达所持有效机票载明目的港走出所乘民航班机的舱门时止。
(2)被保险人改乘等效航班:自被保险人持等效航班班机的有效机票踏入等效航班班机的舱门时起,至被保险人抵达所持等效航班班机有效机票载明目的港走出所乘等效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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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保险公司将按身故当时以下两项中的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 (2)合同的现金价值。 |
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保险期间内全残,并且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确认,保险公司将按当时以下两项中的金额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 (2)合同的现金价值。 |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70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在搭乘陆上公共交通工具或水上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陆上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或水上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保险公司在按照上述20.1.1的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前提下,将按当时有效保险金额的1倍额外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本项保险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
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70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在搭乘陆上公共交通工具或水上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陆上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或水上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全残的,保险公司在按照上述20.1.2的规定给付全残保险金的前提下,将按当时有效保险金额的1倍额外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本项保险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
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70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作为乘客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保险公司在按照上述20.1.1的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前提下,将按当时有效保险金额的2倍额外给付航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本项保险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
航空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70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作为乘客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全残的,保险公司在按照上述20.1.2的规定给付全残保险金的前提下,将按当时有效保险金额的2倍额外给付航空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本项保险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或发生事故时存在以下任何情况之一的,我们不承担第20.1.1条、20.1.2条、20.1.3条、20.1.4条、20.1.5条、20.1.6条的责任:
21.1.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1.1.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1.1.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21.1.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意外全残的,或发生事故时存在以下任何情况之一的,我们不承担第20.1.3条、20.1.4条、20.1.5条、20.1.6条的责任:
21.2.2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或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21.2.3被保险人猝死。
发生上述21.1.1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除21.1.1外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